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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21)—法官会讨好公诉人吗?

纪宁宁 法与译 2019-03-23

【本文是纪宁宁的第三篇译评,由齐冠云编辑。纪宁宁,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美国Fordham法学院LLM,目前在上海一家著名跨国律师事务所工作。齐冠云,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金融法专业研究生在读。】


里彭诉贝克

——有可能讨好公诉人的法官该不该回避?


原案名:Rippo v. Baker


判决日期:2017年3月6日


案号:15–6316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6316_32h6.pdf


主笔:

隐名(本判决为Per Curiam,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判决书,指“全体法官一致意见”判决,以法院的意见代替主笔法官的姓名,目的在于避免政治或社会上的不良影响,由法官全体对审判负责,有时也用“Memorandum Opinion”或“Memorandum by Court”表示)


判决主旨:

依照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当无法证明法官存在实际偏见,但客观上“存在实际偏见的可能性太大,以致于宪法都无法容忍”的时候,法官就必须回避!

【换句话说:如果法官有可能讨好公诉人,即便没有证据证明,也需要回避!】


判决评述:

 

1.正在被公诉方另案调查的法官能公正对待诉辩双方吗?

内华达州某初审法院的一位法官因涉嫌受贿而被卡拉克郡(ClarkCounty)地方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在调查期间,该法官审理了里彭(MichaelDamon Rippo)被诉杀人案,陪审团一致认定里彭犯有一级谋杀罪等,法官遂判处其死刑。

在审判期间,里彭获悉该法官正在接受调查一事,猜测负责其受贿调查的与对他提起公诉的都是同一个地方检察官办公室。

基于此,里彭向法庭提起动议,请求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取消该法官的审判资格,他认为由于案件一方(也就是公诉人卡拉克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正对该法官进行刑事调查,该法官因而无法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

换句话说,这位法官很可能为了在自己的受贿案中有个好的结果,而在此次诉讼中讨好公诉方,做出不利于里彭的判决。

但是,该法官拒绝依此动议自行回避;不久,针对该法官的调查结束,公诉方在联邦法院对其提出指控,本案则由另一法官继续审理,而另一法官也拒绝了里彭提出的重审本案的动议。

 

2.普法广告:什么是正当程序条款?

美国联邦宪法中有关正当程序有两个条款,一个是第14修正案,一个是第5修正案

第14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其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的昔日奴隶问题,对美国历史具有深远影响,又有“第二次制宪”之说。而其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包含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

一方面,该条款规定政府应该确保以公正的法律程序来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即程序性正当程序;

另一方面,该条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政府侵害,即实质性正当程序。

第14修正案与第5修正案的文本表述类似,但前者针对的是各州政府,而后者针对的是联邦政府。

本案中,里彭就以第14修正案为由提起动议,认为州政府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3.漫长曲折的申诉路

被判死刑,请求重新审理又不成,求生欲望强烈的里彭岂能善罢甘休。于是,里彭上诉至内华达州最高法院。然而,州最高法院判定维持原判,理由是里彭没有证据证明州政府(卡拉克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涉足对该法官进行的联邦调查。请注意,这个上诉判决是在1997年作出的。

接下来,里彭又向州法院申请定罪后救济(post-convictionrelief)。

定罪后救济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为被判决有罪的人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通过上诉或者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的方式进行,其目的在于避免无罪之人因刑事司法制度中固有的人为错误而遭受牢狱之灾。

在此次上诉过程中,里彭再次请求法院裁定初审法官存有偏见,而且还提供了初审法官所涉贿赂案的刑事审判文件,该文件表明,里彭案的公诉方,也就是卡拉克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确参与了对初审法官的调查。

但是,该救济申请也被法院拒绝。于是,里彭再次上诉到州最高法院。

内华达州最高法院将里彭的诉请与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西案(Bracyv. Gramley)中探讨的“伪装偏袒”理论作了对比。布雷西案的申诉人认为,接受贿赂并因而在审判中偏袒某些被告的法官,会通过对没有贿赂他的被告作出不利判决的方式来掩饰其偏袒行为,因而被称为“伪装偏袒”。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这个“伪装偏袒”理论是否站得住脚值得怀疑,但是因申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法官有可能与辩方律师密谋之后而仓促审理申诉人的案子,因此申诉人有权要求法院进行证据披露。

内华达州最高法院由此推断:里彭无权要求进行证据披露或召开证据听证会,因为他的指控“无法证明初审法官在案件中存有实际偏见”。之后州最高法院在2016年维持了定罪后救济法院的裁定。

这一晃近十年过去,死刑仍然悬在里彭头顶,随时会落下。

 

4.联邦最高法院:即便没有实际偏见,法官也可能需要回避!

绝望至极的里彭尝试寻求最后的出路——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对他的案件进行提审。最高法院认为,内华达州最高法院在判案时候用的法律标准错了!

首先,正当程序条款完全可能要求法官在“没有实际偏见”的情况下也要回避。此时应从客观角度分析,一个处于相同位置上的法官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是中立的还是可能存有违反宪法的偏见。当法院断定“法官存有实际偏见的可能性太大,以致于宪法都无法容忍”的时候,他们就必须回避。

其次,最高法院还指出,布雷西案的判决与此并不相悖:尽管布雷西案的申诉人证明了实际偏见的存在,但是此案并不认为诉讼当事人必须证明法官“在诉讼当事人的案件中存有实际偏见”,而当诉讼当事人并没使用“伪装偏见”理论的时候,正如本案,就更不必证明实际偏见。

另外,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内华达州最高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并未查明适用最高法院判例时所涉的关键问题:在通盘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下,法官存在偏见的风险是否太高,以致于宪法都无法容忍。

 

5.案件结果

联邦最高法院撤销州法院的判决,案件发回重审。里彭的命运,依然极富不确定性。




上海小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高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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